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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湄洲岛小额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库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时间:2017-03-09】 【作者:/来源:】 【阅读: 次】【关闭窗口】

湄管政综[2017] 18

关于印发湄洲岛小额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库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计划财政局、建设交通局、农林水局、行政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莆田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发展的若干意见》、《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13〕55号)、《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莆发改[2015]169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莆政综〔201617号)、《关于印发<湄洲岛政府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补充规定的通知》(湄工委[2016]7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湄洲岛小额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库的使用管理,规范入库企业的执业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廉政建设,规范我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湄洲岛小额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库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2017年3月8日

湄洲岛小额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库使用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莆田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强湄洲岛小额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库的使用管理,规范入库企业的执业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福建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市场中介机构清理整顿的通知》(闽建筑[2009]14号《莆田市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13〕55号)、《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莆发改[2015]169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莆政综〔201617号)、《关于印发<湄洲岛政府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补充规定的通知》(湄工委[2016]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区级预选承包商库的类别有:工程施工类库(单项预算价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下同)、工程监理类库(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工程招标代理类库(工程概算在500万元以下)、造价咨询服务类库(预(结)算审核,工程预算价在50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类库(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区级预选承包商库内的企业在本辖区内从事小额建设工程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辖区内从事小额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所需的承包商应当在预选承包商库中选取。本办法所称的小额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是指本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服务勘察设计等综合交易活动。

第三条 建立区级预选承包商库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建设交通局区计划财政局、区农林水局、区行政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组成。各部门主要职责是: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依据本办法规定组建各专业预选承包商库,制定考核管理办法,对入库企业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负责预选承包商库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预选库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向区行政服务中心报备考评结果。

区行政服务中心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协助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组建预选承包商库; 提供预选承包商库使用平台;及时公布行政监督部门的考评结果及预选承包商库动态;适时向区分管领导报告预选承包商库运行情况。

第四条 区级预选承包商库的建立、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进库、综合评价、动态管理”原则。

区级预选承包商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受理申请、审查、公布一次。

已在预选承包商库内的企业,若新增资质、资质等级升级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时间为每个月20日前,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一个月公布一次。

工程施工专业库(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交通工程)、工程监理专业库、工程招标代理专业库、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交通工程、工程勘察)专业库由区建设交通局受理申请;工程施工专业库(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水利工程)由区农林水局受理申请;造价咨询服务专业库由区计划财政局受理申请。

第五条 进入预选承包商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资质证明;

(三)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或被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期限已满的;

(七)在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布的名录库内;

市级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进入莆田市名录库内各专业的企业要求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预选承包商库原则上实施以下分类:

(一)工程施工类库(单项预算价在200万元以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专业库;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专业库;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专业库;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库;

⑸交通工程施工专业库;

⑹水利工程施工专业库。

(二)工程监理类库(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

(三)工程招标代理类库(工程概算在500万元以下)

(四)造价咨询服务类库(工程预算价在500万元以下)

勘察设计类库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

1建筑工程

2市政工程

3园林工程

4交通工程;

5水利工程

6工程勘察

根据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专业结构的需求,各行政监督部门可会同区行政服务中心适时调整入库企业和专业。

第七条 预选承包商库入库程序:

(一)在区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发布受理通知;

)申请人根据公告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各行业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三)经预审合格的企业名单在区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被举报、投诉,并经核实不符合本办法的,不予列入预选承包商库;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入选预选承包商库,并在区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公告。

条 采用公开方式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在预选承包商库中所属的专业类别和资质等级要求,并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符合邀请方式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预选承包商库内具备相应专业类别和资质等级的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的预选承包商库若不能满足招标项目的专业和资质等级要求,可使用市级预选承包商库或库外具备相应资质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投标。

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发现违反规定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条 区级预选承包商库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的规定,参与本辖区内小额建设工程交易活动。

(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区行政服务中心、招标人应结合本区的市场实际情况维护入库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区行政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会同区行政服务中心加强对预选承包商库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督、考评,并给予入库企业继续使用、停止使用(清理出库)的处理考评结果在区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公布。

第十条 入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会同区行政服务中心给予停止使用并清理出库的处理:

(一)申请入库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骗取进入预选承包商库的;

(二)入库企业未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义务受到招标单位投诉的,经查实1次及以上的;

(三)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1次及以上的;

(四)一年内被莆田市各县(区)级及以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1次及以上的;

(五)一年内被莆田市县(区)级及以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记录不良行为1次及以上的;

(六)因行贿、受贿、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及其它违反行业法律法规被县(区)级及以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七)被莆田市名录库清理出库的;

被清理出库的企业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库入库企业被停止使用前已签订承包合同的业务可继续完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建设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选用预选库内的企业而擅自使用库外的;

(二)与入库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

(三)非法干预招标、评标过程或影响评标结果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